中共江阴市华姿中等专业学校委员会
组织生活会制度
(2018年2月修订)
为了加强党支部建设,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力,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组织生活会由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召开。
二、落实党员组织生活“三会一课”制度和基层党组织统一活动日制度。党支部每个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和一次基层党组织统一活动,每一季度上好一次党课和召开一次支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
三、组织生活会内容:对党员进行党的理论知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传达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讨论党支部工作计划,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选举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接纳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对党员的奖惩;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提高党员素质。
四、组织生活会的开展原则。组织生活会要坚持"有话摆到桌面上"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原则性。在会上,对人对事要开诚布公,揭矛盾,摆问题,查根源,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达到统一认识、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五、组织生活会的基本要求。
(一)党员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党员因病因事不能参加,须事先向党支部请假。
(二)党支部建立“考勤记录簿”,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进行考勤;要有组织生活活动记录,对活动时间、内容等予以详细记录。
(三)组织生活会必须注重实效。会前要通知每一个党员做好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四)组织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由本支部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委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支部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