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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9.9.18  部门:学工处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生资助工作按政策、按程序、按计划予以贯彻落实。根据《江阴市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暂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生资助工作组织机构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江阴市华姿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组成如下:

组  长:张伟校长

副组长:李旭光副校长

组  员:顾海舟(学工处主任)、沈勤丰(教务处主任)、翟琴静(主办会计)、金萍(团委书记)、张秋文(现代农业部主任)、浦敏晓(信息技术部主任)、张旭泓(对口单招部主任)、蒋卫华(汽车工程部主任)

主要职责:制订、落实有关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协调指导全校各部门开展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探索学生资助工作的新渠道,研究学生资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办法。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是在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办公地点设在学工处,配备专门的资助管理人员,负责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和资助工作的开展。组成如下:

主任:顾海舟(学工处主任)

副主任:陈凌云(学工处副主任)、丁广静(学工处副主任)

成员:张秋文(现代农业部德育负责人)、孙运良(信息工程部德育负责人)、杨建军(汽车工程部德育负责人)、张旭弘(对口单招部德育负责人)、王茜(财务处出纳)、朱燕(资助管理干事)、姜德志(学籍管理干事)、各班主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各项政策的落实,拟定学校学生资助的各项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并负责学生资助体系的各项具体工作。

2.负责学校资助学生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了解资助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做好申请资助学生的档案等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向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资助学生的相关信息。

3.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负责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全校的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4.充分利用网络、告家长书、宣传栏等做好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5.做好银行卡和资助款发放的相关工作。

6.负责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其他有关资助工作。

(三)各专业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向专业部学生宣传学校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及相关资助政策。

2.负责收集本专业部各班学生资助申报相关证明材料,对本部班主任提供的资助申报学生名单进行复核,会同本部班主任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认定,共同审拟报本教学部的资助申报名单。

3.对本部学生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督查职责。

4.涉及本部免学费及资助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班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向本班学生宣传学校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及相关资助政策。

2.负责收集本班学生资助申报相关证明材料,初步确认本班申报学生名单后,在本班教室公示该班享受资助学生名单,并将享受资助学生的相关资料报送所属系部。

3.对本班学生是否在校及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

4.及时向学校报告学生变更情况,做好学生免学费、资助享受人员清理核对工作。

5.做好贫困生家访工作。

6.其他涉及本班免学费及资助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

根据江阴市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澄财教〔2015〕51号)文件精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每月2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发。

(二)申请条件

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后在校生的8%确定。

学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享受助学金,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具备民政部门开具的供养证明,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在《扶贫手册》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子女;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

(3)具备民政部门证明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4)具备当年度《江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具备《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

(6)具备民政、教育、人社等部门确认,患有重病的困境儿童(学生)、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对象子女;

(7)具备民政、公安、军分区等部门证明的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或者警察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等家庭子女。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1)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学生;

(2)具备民政部门或者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享受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的政府支出型深度救助的家庭子女;

(3)具备民政部门证明,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单亲家庭生活困难等困境儿童(学生);

(4)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的学生;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应当有父母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1.5倍以上、2倍以下的学生;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应当有父母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2)可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及相关要求

1.通过招生简章、发放告家长书、校园微信公众号、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让学生、家长、老师等了解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2.按照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初审、专业部审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人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江阴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调查表》、《江阴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填写《江阴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申请人提出申请有困难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学校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学校春学期资助资格名单原则上与上年秋学期一致。上学年已被认定的学生,学校应当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走访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的,下学年应当继续予以认定和资助。

4.学校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的情况组织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公示审查结果应当减少对受助学生的影响。

5.对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应当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

6.班主任应当利用家访、学生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日常行为和消费状况进行了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

7.对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认定结果及时新增到全国资助系统,并每月做好维护工作。

8.根据《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 加强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教助〔2010〕8号)精神,所有学生的助学金发放必须统一采用中职资助卡(卡面有“中职学生资助卡”字样),学校将联系四大国有银行及邮储,在规定日期前统一为学生办理好中职资助卡。如有特殊情况,在请示市资助管理中心后妥善处理。

9.留级的学生在现就读年级上报,但累计只能享受两年时间的资助;

10.退学、休学、转出的学生自手续办理后,下月起不再发放国家助学金;转入、复学的学生自手续办理后,下月开始发放。

四、免学费政策

根据《江阴市财政局、江阴市教育局、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阴市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暂行)〉》(澄财教[2013]1号)、《江阴市财政局、江阴市教育局、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澄财教[2015]51号)精神,免学费管理要求如下:

(一)免学费的对象和标准

1、免学费对象:在经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办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籍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阴办班点5年制高职前3年中职在籍在校学生。

2、免学费标准:每生每年2200元;

(二)申报表填报要求

1、根据苏教监〔2011〕7号文件《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一般每年3月和10月填报本校在校生享受免学费资助的学生信息。

2.完成《江阴市中等职业学校免收学费情况统计表》(附件一)、《江阴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明细表》(附件二)各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报送江阴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上述表格的电子稿通过公文流转上传至江阴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根据省文件要求,申报信息统一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完成免学费学生名单上报工作,并每月在系统维护免学费信息。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加强学籍管理及资助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的制度,明确管理程序,把责任落实到工作岗位,落实到个人。校长是本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专门的学籍和资助管理人员,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的真实、准确、规范、及时。学籍、资助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对在学籍管理、资助工作中不认真负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2.实行责任追究制

(1)学校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评定工作,严格把握资助的条件,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提供虚假证明的人员上报市资助中心,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在资助评审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当年度不能参加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等。

五、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江阴市华姿中等专业学校

201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