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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职发〔2019〕2号 关于学校大额、大宗物品的采购规定

发布日期:2019-10-10  部门:校务办  作者:陈玉兰


各处室、专业部:

为了规范我校大额、大宗物品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学校物品采购的透明度,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物品采购原则

1.学校大额、大宗物品采购管理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进行。凡学校需要购置的物品符合公开采购条件的必须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投标,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2.本规定所称大额物品是指累计金额达 5 万元以上;大宗物品为一次购置1万元以上的同类物品,1万元以上单一类别维修项目。学校对同类物品实行集中统一采购、批量购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3.采购方式除实行政府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物品外,校内采购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其中 5 万元以上的物品采购主要采用询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

二、物品采购范围:

1.食堂原材料类:包括大米、蔬菜、肉类、冷冻制品、食用油、调料、干货等;

2.教学教学类:包括计算机、教学科研仪器、实验设备、课桌椅等;

3.基本建设类:包括基建或维修项目中甲方供应的各种成批材料、大型设备以及水电木工等维修项目等;

4.行政办公类: 指空调器、取暖器、计算机及办公用品、公务印刷、电器设备和桌、椅、橱、柜等;

5.学生用品类:包括学生公寓化生活用品、军训体育服装、校服等;

6.图书类:包括图书文献资料、教材等;

其他类:包括汽车、音像设备、绿化苗木及其他大批量物品。

三、物品采购机构

1.物品采购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等校级领导任正副组长,校党委全体成员及党政办公室、总务处、教务处、校工会、财务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校物品采购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物品采购工作;

     (2)审议批准各单位、各部门大额、大宗物品采购计划;

     (3)确定大额、大宗物品采购的采购方式;

     (4)确定采购工作小组人选和临时聘用参与采购工作的专家人选。

2.物品采购工作小组:

校物品采购领导小组根据具体采购需要设立物品采购工作小组。其成员分别由总务处、教务处、物品管理或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普通教代会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由不同部门人员构成。

基本建设维修类物品的采购工作由总务处负责;图书类物品的采购工作分别由图书馆、教务处、总务处等单位负责;食堂原材料由膳管办、膳食委员会师生等共同参与。

其主要职责是:

     (1)起草招、议标工作文件;

     (2)制定详细的购物标准,安排购物日程;

     (3)进行询价、谈判、开标评标工作;

     (4)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5)物品验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事宜。

3.物品采购监察小组:

校物品采购领导小组根据具体采购需要设立物品采购监察小组。其成员分别由校党委纪律委员、不参与采购的教代会代表,由不同部门人员构成。

四、 物品采购程序

     1.凡需要购买大额、大宗物品的单位和部门,要向采购领导小组提出采购计划。总务处根据采购品种、数量及金额,提出采购形式,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2.总务处按照采购领导小组的意见安排具体事宜。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形式的具体程序是:

(1)发布招标信息,联系供货单位参加投标;

(2)根据报名单位提供的资料、样品,由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 3家以上供货单位作为参加投标单位,并通知入选单位投标;

(3)投标。入选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不在规定时间内投标或标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无效;

     (4)开标。开标前应研究确定评标原则和标准;由采购领导小组或采购工作小组主持开标;技术性强的标书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标;招标监察办公室参与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对于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按校物品采购领导小组的意见处理。

    (5)签订合同。除及时清结的小额物品采购外,物品采购一律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应当反映招投标书中的实质性条款或谈判过程中的实质性内容以及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的承诺。

(6)验收。供货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书面合同的要求供货,总务处应及时组织管理或使用单位及相关专业教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报采购监察小组。   

五、公开采购方法

1.总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物品,须通过学校实行统一采购,至少选取总务处相关人员1名,采购需求部门相关人员1名,教代会代表1名等不同部门人员参与采购过程。

2.总价值在5000元以下物品的由采购需求部门组织3名以上人员进行集体采购。

六、物品采购工作纪律

凡在物品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物品采购工作一律重新进行,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不按规定,擅自决定采购大额、大宗物品的;或化整为零,规避物品集中采购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不得批准报销,并要根据相关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由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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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