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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师生安全骑行电瓶车的倡议书

发布日期:2021.5.24  部门:安监办  作者:李如发

关于师生安全骑行电瓶车的倡议书

亲爱的家长、同学、老师们:

交通安全与你我息息相关,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电动车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等不规范行为而造成的伤亡,直接对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切实预防重大道路安全事故,更好地保障学生交通安全,我们郑重倡议:

1.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装备要齐全,保护好自己生命安全,检查刹车是否灵敏。

2.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同时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此外,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3.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电动自行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4.电动自行车要横穿道路时,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5.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与周边的电动车驾驶人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同时,还应当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6.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7.电动自行车载人,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达到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

8.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遇到车辆故障或途中制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

9.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时,如果驾驶人人身没有收到伤害的,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警,购买了电动自行车保险的,还应当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报警。如果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损失轻微,符合自行撤离现场的规定,应当在与事故其他当事人互留联系方式、车号等信息,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使用手机拍摄即可)后,及时撤离现场,并与对方自行协商。

家长、同学、老师们,细节关乎生命,生命只有一次。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营造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共筑生命安全防线!

 

                                              校安监处

                                                       2021.5